1.事项名称:变更税务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 税务登记证
证件有效期: 无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十九号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二号第十四条);3.《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26号);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纳税人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国税函〔2004〕31号); 5.《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150号);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43号);7.《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226号);8.《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129号);9.《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469号)。
5.审批条件: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扣缴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6.申请资料:1.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表》;⑵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变动的提供);⑷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⑸场地使用证明的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涉及变动的提供);⑹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⑺ 其他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⑴《变更税务登记表》;⑵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可由业主签名代替)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税务分局受理
8.审批决定机关:税务分局终审
9.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税务分局书面申请; 2、税务分局审批。
10.审批时限:即办
11.审批收费:无
12.审批表格:有(提交各表格电子文档)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审批表》
13.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咨询机构:各区国税局 投诉机构:市国税局
咨询电话:12366 投诉电话:12366
15.备注:
